“支付令+破产和解”:交出破产难题新答卷

2025-03-03 17:35

破产案件的审理既关乎营商环境,又涉及民生福祉。展现司法担当、创新工作举措和优化资源配置是解好企业破产这道难题的关键。日前,吴中法院受理一起执行转破产案件后,首次探索性运用支付令督促程序,在涉企案件清偿处置中将“执破融合”与支付令机能交互叠加、充分释放,实现“以督促和”,创新性地实质化解某装修设计公司对外全部债务,帮助企业重获生机。

启动“执转破” 揭开“破”题新解序幕

某装修设计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其中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认缴出资83万元,认缴出资期限为2030年1月。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及房地产市场大环境影响,导致企业对外不能偿付税款、支付违约赔偿等,对内无力发放职工工资,被债权人起诉并进入执行程序。

吴中法院在执行中调查发现,该公司名下无任何资产,法定代表人徐某虽出面表示愿意协商解决全部债务,但迟迟未提出实质解决方案。若该案按执行程序推进,最终只能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合法权益无法兑现。经执行局与破产审判部门沟通,在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后,决定将该案移送破产审查。今年7月,吴中法院裁定受理某装修设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并依法指定管理人。

管理人调查发现,该公司仅涉及3家债权人,债权债务关系相对清晰,且经释明,徐某也自认未缴纳过公司注册资本,并表示因该公司已积攒一定数量的客户群,希望能够通过化解债务帮助该公司得以继续经营。

巧用“支付令” 构建“进退有据”格局

针对此类“无产”案件,司法实践中往往通过诉讼方式追缴股东未缴纳的出资,但这种方式审理周期长,且需征询债权人是否愿意垫付诉讼费用。考虑到该案债权人数量少、债权金额不大,怎样快速让股东的出资义务转化为能够直接进入执行的法律责任?怎样节约破产成本及快速推进破产程序?这两个问题横亘在承办法官的脑海。

“可以用支付令!”承办法官想到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的督促程序,该程序的核心是通过支付令的方式催促债务人履行义务,如果债务人在法定期间不提出异议,支付令则具有执行力。

支付令是民事诉讼中的一种督促程序,具有高效、便捷、成本低等优势,当事人申请支付令后,法院以书面审理为原则,无需开庭审理,且生效后的支付令与判决书、调解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凭借该方式,可以有效督促股东尽快落实出资义务。巧的是,该案恰好满足支付令所需的能有效送达和无异议等要件。

在法院指导下,管理人于9月18日向法院提出了支付令申请。两天后,一份要求徐某限期履行出资义务的支付令送到了徐某手中,在法院多次释法明理下,徐某明确不提出异议。10月8日,该支付令发生强制执行力。

依托这一谈判“筹码”,“进”可促推破产和解,“退”可就出资义务直接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双向拓宽了实质推进破产进程、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快车道”。

释放督促力 促自行和解成功

支付令生效后,由于徐某随时可能成为被执行人,其谈判与协商的意愿明显增强,承办法官趁热打铁,从实质化解债权债务、切实维护债权人权益的立足点出发,指导管理人快速推进各债权人与徐某的和解谈判工作。最终,在法院的指导与组织下,10月18日,徐某与各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在3日内履行全部支付义务,实现税款及社保债权百分之百清偿,普通债权清偿率达75%。历时仅85天,涉案争议全部得到实质性化解。

“以支付令的方式追收股东未缴出资,是继‘执破融合’后,吴中法院在破产案件审理工作中的又一创新举措。”吴中法院党组书记、代院长高小刚表示,“通过灵活运用督促程序,充分释放对公司股东履行出资的督促效力,可以有效节约破产成本、切实推进破产进程,实现破产程序、督促程序与执行程序的有机衔接、一体推进,为健全立审执裁破一体化机制,推进纠纷源头、实质化解提供了有益经验。”

江苏经济报记者 徐 杨

通讯员 朱 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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