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山法院在破产案件中首次使用“支付令”追缴股东出资
近日,兰山法院发出两份“支付令”督促两家公司股东履行出资义务,节约了诉讼资源,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利。此前,兰山法院在破产案件中以支付令方式追收出资尚无先例。
据了解,两份“支付令”的申请人临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此前被兰山法院依法裁定破产重整。其管理人调查发现,被申请人“南通某开发有限公司”“青岛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临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持股比例分别为 51%、49%,认缴出资额分别为 71400万元、68600万元,截至支付令发出时尚未出资,分别欠缴出资金额71400万元、6860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在实践中,管理人一般会发出催缴通知,无果的情况下再提起追缴出资诉讼。这往往会付出资金成本,对资不抵债的破产企业来说是雪上加霜。通过使用“支付令”的方式督促出资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出资义务,是兰山法院依法履职,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深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生动实践。
普法链接
一、什么是支付令?
支付令,是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限期支付现金或者有价证券的法律文书,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二、申请支付令的基本要求
1.请求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的案件,且金钱或者有价证券数额确定、已经到期;
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
3.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没有其他债权债务纠纷;
4.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2024年第188期
原标题:《兰山法院在破产案件中首次使用“支付令”追缴股东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