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办实事】巧用“支付令” 简案快办再加速
法官说法:
一、什么是支付令:
支付令是人民法院在受理债权人的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认为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有效,责令债务人支付一定数额金钱或有价证券的支付命令。人民法院依照督促程序的有关规定发出支付令,减少了债权人和债务人的讼累,使债权人的债权得到了及时实现。
二、支付令的适用条件:
1.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有效,并且债权人能够提供相应的事实、证据来证明;
2.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的义务仅限于给付金钱、有价证券;
3.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
4.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5.支付令必须是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作出。
三、支付令的申请流程及法律效力:
1.申请人以书面形式申请支付令,且申请书应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2.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法院会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
3.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后,如有异议,应在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超出期限未提出书面异议,又未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若债务人提出书面异议并成立的,支付令失效,案件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一条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第二百二十二条 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
第二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作者:王勇勇
李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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