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是她先给我发的信息!”男子给女同事发暗示图片,法院:性骚扰

2024-10-25 22:32

在我们工作过程中,同事之间的相处尤为重要,有良师益友可以让我们在某个行业中更好发展。但是,每个行业中从来都不缺乏一些心怀不轨之人,这种人会打着为同事、朋友好的名义做出一些龌龊之事。

今天要给大家分享的一个案例,同事之间请求帮忙,却让对方反过来侮辱骚扰,最后还倒打一耙。

【案例回顾】

赵某是重庆市沙坪坝区的一所医院的医生,他为人一直老实憨厚,在医院从业多年给同事的印象一直不错。而2019年年初,医院来了一名实习护士彭某,年轻漂亮的彭某在各方面似乎都吸引着赵某,赵某也对彭某格外关注。

因为那几年的疫情,时不时就需要在家隔离,被隔离在家的彭某就想让赵某帮忙送一些食物和生活必需品。

收到消息的赵某却认为彭某是在邀请自己去其家中,于是便大胆起来,甚至还通过微信发送了一堆淫秽色情的图片。收到这些图片的彭某一时羞红了脸,同时感觉自己被羞辱了,当即拨通了报警电话报警。

经过派出所民警的证据收集和询问赵某后,民警则认为赵某的行为确实属于恶意骚扰,但是好在并未造成什么严重后果,于是仅对赵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后就放他回家了。而整个事件到结束,赵某也不曾给彭某说过一句道歉。

心有不甘的彭某又将证据整理后起诉到了法院,要求赵某不仅公开赔礼道歉,同时还要赔偿自己一定的精神损失费。

在开庭时,尽管赵某一直狡辩声称自己仅仅是误会了彭某的意思,并没有其他过分的举动。但法院经过审理,认定了赵某侮辱、性骚扰的事实,支持了彭某的诉讼请求。

【以案释法】

近年来,同事之间的性骚扰案件时有发生。而本案的争议焦点就在于,对于“性骚扰”应当如何去界定?

“性骚扰”从概念上讲是指以带性暗示的言语或动作针对被骚扰对象,强迫受害者配合,使对方感到不悦。任何性别的人都有可能是性骚扰的受害者。

按照行为方式分类,性骚扰可以分为言语性骚扰、行为性骚扰、环境性骚扰;按照发生场所分类,性骚扰可以分为校园性骚扰、公共场所性骚扰、职业场所性骚扰、家庭性骚扰、网络性骚扰。

要构成性骚扰,还需要作出行为的同时符合以下三个要件:

其一,主观故意。

也就是指,在侵权行为人作出侮辱、骚扰等行为时,他一定是要意识到自己所作出的行为可能会给对方造成一定影响。更多情况是故意而为之,但也有可能是明知有这种可能而放任。

其二,客观事实。

构成性骚扰一定是侵权行为人产生了念头后,作出了行为才会构成,如果仅仅是停留在自己的念想中,但并没有做出行为,则不会构成。同时,能够构成性骚扰的方式很多,无论是言语上、行为上都有可能构成性骚扰。

其三,在侵权行为人作出侵权行为后,一定要让被害人产生抵触或是反感的心理,也即做出的行为属于违背被害人的意志。

如果虽然作出了骚扰行为,但被骚扰的人并没有反对或者抗拒,那就不会构成。

性骚扰侵犯的是人格权,我国《民法典》中明确规定:性骚扰通常是违背妇女意志,具有性内容或者与性有关的语言、行为、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形式的骚扰。

行为人成立性骚扰的,一般会根据实际情况去进行认定,情节轻微,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对行为人进行训诫、批评教育;如果行为人属于多次性骚扰的,也可能会进行行政拘留或是罚款。

这并不意味着性骚扰的这一行为就不会构成犯罪,相反的,性骚扰情节严重的,还会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例如:刑法中所规定的强奸、猥亵等罪名,都是属于性骚扰情节严重的表现。

其实在实际生活中,这种职场上的性骚扰事件多发生于上下级之间,许多被骚扰的人由于惧怕自己反抗后会被“穿小鞋”,不想失去来之不易的工作而忍气吞声。

但随着法律制度越来越完善,人们的法律意识也越来越浓厚,许多人敢于站出来对这种行为说“不”。

这些心怀不轨的人也都受到了应有的惩罚。

另外,目前我国的“性骚扰”并不仅仅针对女性,任何群体都有可能成为性骚扰的对象。因此,无论男女老少,只要认为自己被他人骚扰了,都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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